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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发布时间: 2018-05-10   浏览次数: 2188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各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进一步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在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证学校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财经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11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加强财经工作管理和避免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是学校搞好财经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监审计部门协调,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利,努力开展工作,确保完成事业任务,又按规定承担责任,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失。各级主管财经工作的负责人应分别承担起与其职能相应的经济责任,保证学校财经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要坚持依法治校、加强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管好一级,层层抓落实,将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落实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学校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学校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包括:学校校长、校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专职副书记、各分院、系、部、管理处室和后勤单位、院办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全体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是指上述经济责任人在学校经济管理工作中应该履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学校领导、各级经济责任人应承担的基本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掌握财务管理知识,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级财经制度。

(二)严格执行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确保学校事业各项计划任务的完成,实现学校规定的本级预算收支指标。

(三)对本级财务状况负完全责任,承担对本级财会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本级财会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伪造、变更或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五)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纪检监察和财政等部门对本级财务工作的质询、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校长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各项经济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经济工作的法定权利,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二)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部署,组织学校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按照经济责任规定的要求,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主持检查经济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解决学校经济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对存在的问题的整改,认真防范和纠正一切违规违纪的财务管理行为。

(三)统一领导全校财经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学校的财经制度;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基本建设、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计划;负责审定学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总原则,严格预算管理,不得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不得形成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债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统筹兼顾、勤俭节约,保证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学校的资金使用效益。

(五)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慎重、有效、合法地安排重大支出项目,对对外投资、合作、信贷、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要进行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后,领导和组织项目的实施。

(六)审定学校重要经济决策、分配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校内各类经济分配政策、收入提成比例、津贴标准和管理方法等均须按“三重一大”要求提交党委会审议;有些影响面大的制度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由校长批准执行。

(七)确立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审议学校财务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配备、任用具备法定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考核、推荐学校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健全学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努力开拓财源,多方筹集资金,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管理学校各项收费收入,防止和杜绝校内乱收费现象。

(九)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资产购建计划和处置程序,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学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十)审查签订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第九条 其他校领导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责任:

(一)其他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的各类经费使用的合法、合理、效益性负责,在符合国家法规、制度和学校综合预算的情况下,审定所分管部门、项目范围内的预算资金,监督分管部门厉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预算计划。

(二)按照职责范围,协助校长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经济责任制工作,协调跨部门的工作事项。

(三)加强对分管责任范围内经济工作的领导,负责检查分管部门落实学校财经工作计划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敦促改进;督促分管部门在各项经济活动、财务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益。

(四)组织分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负责审议分管部门正常运行的预算指标申报数;按照学校的总体规划审定分管范围内专项的立项,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五)主持分管工作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论证、方案的制定,并提出主导性意见,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应拿出具体意见提交校长审阅,之后交党委会研究决策。

(六)组织对责任范围内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分管审计、监察的校领导应督促审计、监察部门对各类违反财经政策和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加强分管部门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学校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清理、转让、报废等审批程序。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配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分管校办产业的校领导应负责对校办产业产权管理,进一步明晰学校与校办产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以投入的资本为依据,确定学校在校办产业投资的产权。

第十条 财务处处长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责任:

(一)财务处处长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财经政策;按照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原则,管理学校各项财务会计事项。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财经政策,组织建立、完善与学校实际和发展相适应的校内财经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的财经行为,做到依法理财,确保有章可循。

(三)依法组织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组织各项会计业务,实行财务公开,及时提供会计核算信息,保证会计核算和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组织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负责控制、监督学校预算的实施和执行;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参与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根据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部门各项收入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坚决制止“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控制无预算的各项财务支出,对各类资金开支标准、开支范围进行监督和审查,防止学校资源浪费和流失。

(六)参与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七)负责学校会计信息的处理,做好紧急活动会计信息的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为学校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八)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借款、合同、担保等)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考核等工作。

(九)协助产各业部门组织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报批,检查、监督统一使用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制止各单位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十)会同人事部门对全校会计人员进行管理,合理设置财经工作岗位,按照择优聘用原则,有计划地补充高素质人员;建立定期轮岗制度,确保财会人员的合理流动;组织全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十一)负责提出校内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方案,负责实施会计人员委派、职务聘任、轮岗交流等具体工作。对二级财务机构进行业务领导,检查、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责任:

(一)按照学校关于经济责任制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计划,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财经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计划和预算,组织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各类收入,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浪费和超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有创收收入的二级单位应当实行财务公开,收入分配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负责的单位、部门收到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缴交到学校财务处,纳入统一核算,制止本部门发生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行为。

(五)负责审批本级的财务收支,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管理本级各项经费支出,分清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

(六)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七)主持并组织对本级对外投资、改扩建工程,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招标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调查分析工作,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财务处校办企业科负责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责任:

(一)负责协助二级单位经济责任人实施本级的财务会计事项,在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本级财务制度的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会计人员根据国家财会法规、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客观、真实的会计核算,编报所在单位的财会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如实、准确、及时地反映所在单位的财会信息。

(三)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督促所在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及时核对和清理本级财务会计核算范围内的债权债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办理所承担核算的单位的资金收支业务,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以合法的手段处理单位创收过程中的有关事项,严禁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五)参与承担核算的单位的对外投资、资金调度、资产处置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提供财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请单位负责人纠正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对重大的违反国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或所属单位拒绝改正,应当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支持承担核算的单位依法经营与处理相关的收支业务,鼓励单位用好用足有关支持教育事业和学校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保守在核算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监察及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部门(含财务处)在各项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执行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并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财经政策与法规;协助财务部门领导执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处理日常经济事项。

(二)负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对院内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参与编制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

(四)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类收入,将学校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管理。

(五)负责对流动资金的管理,逐月核对并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逐项检查并妥善保存现金;对财务专用章和收款票据、印鉴及支票实行分人保管,妥善保存。

(六)负责审核监督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负责人审批权以外的各项开支。

(七)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负责编制和上报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九)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移交工作;不得故意销毁会计档案和其他会计资料。

(十)负责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软件,及时进行维护。

(十一)参与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分析论证工作,负责向院长和财务处处长提供有关数字资料。

(十二)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必须具备从业资格。

(十三)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其离岗后,对委派工作期间行使职权的事项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经济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对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承担。各级经济责任人的财经工作业绩的考核纳入日常人事考核工作内容,并使其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制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组织考核结合、平时抽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可与年度业绩考评、干部考核同时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又有突出问题的单位及其经济责任人,应及时提请学校实施专门检查。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写出考核报告,对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及存在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建议。

第十八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列作本级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经济责任人的考核结果,列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经济责任人违反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有以下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年度考核不及格、通报批评直至责令辞职及免职等行政、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济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领导职责,对本单位经济责任制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的;

(二)对本单位财经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会计机构、监察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对违法违纪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对待处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明令禁止的违法乱纪现象,不查处、隐瞒不报,或设置障碍不按规定处理的;

(四)由于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案件的;

(五)接到有关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问题的重要检举揭发和举报,不过问、不处理、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和学校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校教学、科研专项资金的;

(七)领导班子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集体私分、滥发钱物,或者挥霍浪费国家和学校资金的;

(八)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本身又不予纠正的。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由学校党委、纪委、组织部、监察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